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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贺天强主任律师
电话号码:023-67531198
手机号码:13983410815
邮箱地址:751409230@qq.com
执业证号:15001200310742945
执业机构: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南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根据;
4.被告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后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讼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受委托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无偿法律服务声明原件、受委托人学历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据;
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注意事项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行撤诉处理。
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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