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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元玛莎拉蒂如何被判退一赔三

重庆车主游女士花130万元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多次出现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等故障。在多次要求经销商退车或换车无果后,游女士将其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6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重庆爱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130万元,并按退一赔三原则,赔偿390万元。

合同、过程、撤诉……

这三个方面都是争议的焦点

这个案件曾经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最后,法院还是按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从一审的情形来看,案件的争议焦点比较多。

焦点一: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代理合同?

在合同的性质上,游女士和经销商双方各执一词。2014年,双方签下了一份《重庆爱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购车合同》,游女士认为,这是一份买卖合同;经销商却称,这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决定了游女士和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也决定了要承担责任的范围。

《合同》中,明确了游女士付款、逾期、定金、罚金等细则,从法律上看,这些都是买卖合同的要素。最终,法院从《合同》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条款认定了该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焦点二: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游女士认为,经销商卖给她玛莎拉蒂,在车辆颜色、产地等四个方面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存在欺诈。“合同约定的是进口车,交付给我却是改装车;合同约定的中规车,交付给我的却是美规车……”

在法院审理中,经销商始终坚持自己卖出的是意大利原装进口车辆,虽然对车子进行了改装,但不是“实质性改装”,所以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

《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这辆玛莎拉蒂的原产地为美国,但合同约定为意大利。法院认为,重庆爱尚公司交付的车辆在原产地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

游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她所理解的“合同约定原产地为意大利的玛莎拉蒂车辆“,自然应当是意大利原装进口的车辆,不能存在改装及其他情形。

而重庆爱尚公司作为专业车辆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但其实际上未能交付符合同约定的车辆,且对交付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构成欺诈。

焦点三:超过一年,是否还具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撤销权的除斥期为一年,一年后撤销权无效。

经销商的代理律师认为,游女士已经过了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不再拥有撤销权。

游女士是2014年4月3日跟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距离一审已经超过一年时间,真的是失去了撤销权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要从游女士知道自己的车是在美国生产及改装车的时间算起,如果她明知如此还没有起诉行使权利,她就失去了对合同撤销的权利。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经销商明确告知了游女士自己的车是美国生产及改装,游女士没有起诉行使这项权利,一年后也就失去了撤销权。

但游女士是2015年11月3日的一次庭前会议得知自己的车是美国生产及改装车的事实的,经销商也无法举证自己在此之前对游女士进行了明确告知。从这个时间算起,到游女士的起诉时间,并没有超过一年。

判决:

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6月27日,渝北区人民法院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保留了游女士的合同撤销权,判定撤销其与重庆爱尚公司的购车合同。合同撤销后,要求爱尚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游女士130万购车款及购置税、保险费;同时,游女士也要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玛莎拉蒂返还给爱尚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爱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游女士390万赔偿款。


事件回放时间轴:

2014年4月3日,游女士和爱尚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玛莎拉蒂;

2014年4-5月,游女士的玛莎拉蒂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现质量问题,维修多次;

2015年7月6日,游女士就车子的问题,第一次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2月23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2月28日,游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

2016年9月6日,游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立案,并变更了代理律师;

2016年10月24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6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爱尚公司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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